离婚协议中明确的房屋不予分割是否有效?如何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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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不予分割是否有效?

在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是常见的做法。在众多条款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往往是分歧点之一。那么,离婚协议中明确的房屋不予分割是否有效呢?以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详细探讨。

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的效力
原则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其协议有效。
审查原则 法院在审查离婚协议时,主要把握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只要同时符合这三项原则,离婚协议才能被视为有效。

离婚协议中房屋不予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房屋不予分割的约定效力
有效性 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不予分割,只要符合以下条件,该约定一般是有效的:
条件
  • 协议内容真实、明确,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违反法律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
  • 该约定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

在实践中,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不予分割约定并不常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分割才是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2. 协议的可执行性:房屋不予分割的约定,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对房屋的处分权,影响其今后生活。

3. 将来纠纷隐患: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再无夫妻关系,如果房屋不予分割,将来可能产生纠纷。

如何变更登记?

房屋登记变更
条件 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属于一方所有,并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后,另一方可以持离婚协议和权属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配偶配合义务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于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相关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案例简介 2020年,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并协商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离婚后,李先生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属约定有效,李先生负有协助义务。判决李先生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各位读者朋友,你们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遇到过此类对离婚协议中房屋不予分割的约定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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