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边界分明需厘清
婚姻,本应是两个相爱之人携手共度余生的避风港。但现实生活总是充满不确定性,有时,婚姻也难逃分崩离析的厄运。面对婚姻关系濒临破裂的局面,我们有两种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或宣告婚姻无效。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浅出地探讨一下离婚和无效婚姻之间的区别。
疑离婚和无效婚姻,本质到底差在哪?
离婚:一场原本有效的婚姻,由于不可调和的矛盾或其他原因,不幸走向终点,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简而言之,离婚是对现存合法婚姻关系的终止。
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因缺乏结婚的法定要件而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比搭建一座房子,少了地基或主体结构,那这房子就注定是个“海市蜃楼”,不能算作合法建筑。
离婚与无效婚姻对比
特征 | 离婚 | 无效婚姻 |
---|---|---|
前提条件 |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 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
时机 | 婚姻成立之后 | 结婚之时 |
性质 | 对现存婚姻关系的解除 | 因欠缺要件而自始无效 |
法律效力 | 解除婚姻关系 | 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
疑哪个法院才能做主?
离婚诉讼管辖:
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小明在上海工作,户籍在北京,而小红在北京工作,户籍也在北京,如果他们要离婚,就应该向北京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无效婚姻宣告管辖:
一般来说: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小明和小红在北京登记结婚,但由于小红户口本信息造假,导致婚姻被宣布无效,那么他们应该向北京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疑谁有资格喊“离婚”或“无效”?
离婚:
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本人。也就是说,只有小明和小红才有资格离婚,其他人无权干涉。
无效婚姻:
提起诉讼的权利人:
当事人:小明和小红
利害关系人:婚生子女、未成年养子女、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第三人等
检察机关:发现无效婚姻有损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时,可以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疑无效婚姻的“撤销令”,谁说了算?
婚姻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无效婚姻进行撤销。
撤销无效婚姻的条件:
双方或者一方受胁迫结婚,结婚后胁迫消除
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在精神病发作状态下结婚
一方系未成年,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或者已经结婚满1年
双方是近亲,结婚后无子女的情况下
有权撤销无效婚姻的人:
受胁迫或患有精神病的一方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关系的双方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疑离婚和无效婚姻,法律效力有啥不同?
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抚养子女(包括抚养费、探望权等)
无效婚姻:
自始无效
不存在婚姻关系
无夫妻共同财产
不涉及子女抚养除非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或婚生子女)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看到这里,你们一定对离婚和无效婚姻之间的区别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那么,如果不幸遇上了婚姻纠纷,你会如何选择?是选择离婚,还是宣告婚姻无效呢?欢迎大家留言分享你们的观点,让我们共同探讨婚姻中的法律